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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大学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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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7 21: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学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大学生到龙岩市开展创新创业,规范龙岩市大学生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大学生众创)对入驻团队或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及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众创是龙岩市政府重点打造的公益性、非盈利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是为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大学生”)及其他入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重点孵化培育一批互联网+、文化创意、智能制造、生态保护、新材料等领域的项目,为龙岩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大学生众创的管理,确定运营机构,研究制定大学生众创的发展规划,指导大学生众创的建设和发展;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工作;运营机构负责运营和服务,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为入驻团队或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协助入驻团队或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空间区域划分

  1、管理机构场所:众创空间运行管理机构区域,分为办公室、企业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门;

  2、创新创业天地:主要为团队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

  3、共享服务区:包括会议室、洽谈室、路演厅、打印室、休闲区、健身区等服务设施。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五条  为入驻团队或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及物业、水电、网络等基础服务及项目咨询诊断、创新创业培训、知识产权培训和服务、政策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六条  加强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的对接,为入驻团队或企业的项目提供对接的平台和创业资本服务,加快项目成长。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七条  由大学生创办的从事互联网+、文化创意、智能制造、生态保护、新材料等领域的团队或企业可申请入驻。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企业也可申请入驻:

  (一)创业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对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

  (二)在大学生众创进行科技研发且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能够对大学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

  (三)能为创业提供科技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服务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团队或企业,填写《龙岩市大学生众创空间企业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并向运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校大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注册企业的人员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拟安置大学生就业或
见习的具体人数、岗位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企业入驻按照初审—专家评审—签约入驻的流程进行。

  (一)运营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二)通过材料初审的,由运营机构负责组织评审。评审不通过的,由运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三)获准入驻大学生众创的团队或企业,与运营机构签订《龙岩市大学生众创空间企业入驻协议》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四)入驻大学生众创的团队或企业,三年免收工位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物业费参照市场价格,按前6个月30%、7-24个月50%、25-36个月80%收
取。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团队或企业与运营机构的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到期后需续约的团队或企业须在协议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入驻团队或企业
每6个月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孵化。36个月孵化期满后,入驻团队或企业原则上应退出大学生众创。孵化成功毕业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引导、推荐到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孵化。确实需要在大学生众创继续孵化的,经运营机构批准,可继续使用大学生众创场地,最长延续期不超过24个月,原则上按市场价格收取工位费、水电费、物业费等。

  第十三条 入驻团队或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团队或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运营机构的管理,支持、配合运营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工位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大学生众创共享服务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入驻团队或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团队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大学生众创,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一)入驻团队或企业创业场所使用率低于50%;

  (二)入驻团队或企业拒不配合报送有关材料,或多次不参加运营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且无创业实效的;

  (三)入驻团队或企业违反大学生众创管理规定,拒不改正;

  (四)入驻团队或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保护、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罚;

  (五)入驻团队或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运营机构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入驻团队或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 入驻团队或企业退出时,使用的场所要恢复到运营机构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态,经运营机构验收认可办理相关退出手续,若使用的场所有所改变,入驻团队或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入驻企业需在退出大学生众创一个月内,完成工商、税务注销或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向运营机构提交相关证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入驻大学生众创孵化成功的团队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运营考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指导大学生众创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到位的资金全部用于众创空间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组成大学生众创运营考核小组,从引进企业数量、举办创业活动、促进团队或企业与资本对接、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以此指导、促进大学生众创空间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此龙岩市大学生众创空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Xx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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