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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某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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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21:0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
制改革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和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XX区人才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简称“景贤计划”。聚焦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中关村科技园区XX园、XX银行保险产业园、文创园等功能区发展需求,发挥海外院士专家XX工作站、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XX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等人才基地的集聚作用,在“1+3+1”高精尖产业以及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为XX区引进和培养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打造京西人才新高地。

第三条 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高端引领、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推动区域全面深度转型,高水平建设首都城市西大门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在XX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奖励和服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五条 人才认定包括国内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其中,国内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个类别,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工作类人才和创业类人才两个类别。重点支持各领域内综合贡献大、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顶尖人才。重点支持有重大发明创造、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企业家或文化名家潜力的人才。


第七条 领军人才。重点支持在科技、金融、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科研水平一流、成果国际领先、专题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广泛,能够引领和促进产业关键技术发展与新兴学科形成的人才。


第八条 青年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创新思维以及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人才。


第九条 工作类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回国时间在 1 年之内,引进后每年在XX区工作不少于 6 个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层以上的管理或技术人才;


(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XX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时间一般不超过 6 年,所创办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经产业化或处于中试阶段,注册资本金中现金资产不少于 50 万元。申报人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 30%,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优秀的紧缺急需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认定。


第十二条 建立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管理和后续服务提供支持。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人选到XX区创业或工作的,可以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库。

第三章 奖励与资助


第十三条 设立 “景贤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 5000万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引才机构的专项奖励,支持人才发展、培养、交流平台建设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XX区创业和工作。人才及人才所在单位需在XX区注册且纳税,人才经认定后,给予个人 30-100 万元的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定的个人奖励年度内,由区政府按其个人在XX区应税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专项服务保障资金,用于医疗健康、培训交流、休假疗养、交通出行等方面补贴。


第十七条 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外籍人才,根据人才(团队)的个性化需求,建立“一人一策”特殊支持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我区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人才培养基地,搭建高层次人才在XX区发展的事业平台。每新增一家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设站单位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人才培训、交流活动。在本区组织召开全市性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师课、人才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人才办备案,对组织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后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十条 对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符合XX区域发展需求的,在研发资助、专利资助、项目补贴、奖励支持、贷款担保和贴息、上市补助等方面,优先支持享受区域产业政策规定给予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引才数量和引进人才对XX区的实际贡献进行评估,给予 10-100 万元的专项奖励。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联系机制,由XX区领导干部与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一对一联系,加强日常沟通和服务,从创业、工作、生活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完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XX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发挥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全面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育用留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 为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颁发“景贤卡”,凭卡可享受企业注册、高新技术认定、科技项目申报、人才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办理等便捷政务服务,及系列配套服务。


(一)落户与居留。优先为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引进落户、工作居住证。


(二)子女教育。将子女入学(园)需求纳入全区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积极协调XX区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其接受优质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三)医疗保障。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区属公立医院、驻区市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驻区二级以上社会办医院等医疗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保障服务,提升人才及家属就医服务的便利性。


(四)住房保障。对在XX区无自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结合个性化需求,优先配售共有产权房,协调安排人才租赁住房,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也可按照市场化模式,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五)配偶就业。配偶需要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定期组织座谈会、宏观政策研讨会等活动,为海内外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畅通渠道、拓展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触犯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创业项目终止或迁出XX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XX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市XX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4 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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