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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怎样规范使用“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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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8:0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文中常用的“专业术语”各有其特定的功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三点。
   第一,要真正弄清每一专业术语的确切含义,不可错用
        公文的专业术语各有其特定的含义,由此具有不同的用途。公文写作必须正确使用专业术语,绝不能粗疏。例如,何处应用“为荷”,何处应用“为要”,何处应用“为盼”,均有特定的要求。如果错用,就会影响乃至损害公文内容的正确表达。对此,应予特别注意。
   第二,要严格区分各相近专业术语的使用界限,切忌混淆滥用
       诸多公文写作的专业术语,其在表层意义上极其近似,如不严加区分,使用时极易导致混淆,而这对公文内容的确切表达无疑是有害的,因此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如“签发”与“签署”、“应该”与“必须、“申请”与“申报”、“审核”与“审签”、“拟定”与“拟订”,等等,这几组专业术语乍看颇为相近,但其各自的使用功能却有严格限制,不得滥用,否则势必影响公文内容的准确表达。
        第三,要根据不同的行文关系和职权范围,恰当选用专业术语
        诸种专业术语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文机关的职权范围和不同的行文关系。对上级机关的行文,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应当做到尊重、诚恳,如“妥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等等;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应做到坚决、肯定,如“此今”、“此复”、“希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等等;对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应当做到委婉、谦和,如“盼函复”、“为荷”、“为盼”,等等。对此,公文写作中如有忽视,造成错乱,将直接影响公文的内容质量及其效用,甚至使行文目的和意图落空,招致不应有的麻烦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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