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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关于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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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3 23:0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去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市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结合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事故攻坚战等工作,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整改治理一批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行为,从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和有严重负面影响的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党二十大顺利召开以及第19届亚运会顺利举办提供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2022年3月底前,全面梳理网络交易平台内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经营者底数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完成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的全面排查。应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接入全省燃气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瓶管理应用场景;迭代升级“浙江质量在线”,建设燃气具等工业产品管理应用场景。6月底前,实现浙产新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赋码全覆盖;燃气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率达100%;推进辖区内燃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100%建设“阳光工厂”;对使用燃气的农贸市场进行全覆盖检查。8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比例达100%;强制性产品家用燃气具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比例达100%,根据省市局制定的燃气及燃气灶具等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率达100%。


三、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提升燃气产品数字化监管水平


1.迭代升级“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根据省局要求应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接入燃气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瓶管理应用场景。(局特监科负责)


2.迭代升级“浙江质量在线”。根据省局要求应用燃气具等工业产品管理应用场景,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对强制性认证燃气具和减压阀开展“浙品码”赋码。对接“浙江燃气安全在线”,实现燃气具等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高效协同监管。(局质量安全监管科、标准计量合格评定科负责)


(二)督促企业进一步夯实安全主体责任


燃气领域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含充装)和检验单位是各相关环节安全生产的第一主体责任单位。港华燃气应进一步摸清底数,梳理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超期未检的燃气公用管道情况,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应检未检管道定期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应继续开展“数治瓶安”企业端建设。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燃气气瓶定检检验的规范要求,执行“逢检必换新角阀”,对报废气瓶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严格执行超设计年限气瓶的“安全评估”规定。(燃气领域相关单位负责)


(三)进一步深化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


1.严把燃气压力管道源头质量关。配合省市局完成辖区内燃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全覆盖。推进“阳光工厂”建设,实现实际从事生产制造单位全覆盖。(局特监科负责)


2.加强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或安装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前依法履行施工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的义务,严肃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确保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100%。(局特监科负责,注册分局、行政执法队直属联动中队配合)


3.推动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督促港华燃气进一步摸清底数,制定检验计划,根据亚运会工作进度安排,原则上4月底前完成应检未检燃气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扫尾工作不得超过6月底。(局特监科负责,各相关所配合)


(四)进一步深化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排查整治


1.深化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排查整治。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获证前、后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充装单位,督促充装单位进一步升级优化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组织开展气瓶检验单位现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局特监科负责,各相关所配合)


2.推进液化石油气瓶数字化监管。根据省局统筹,对接“浙江燃气安全在线”,在液化石油气瓶逐个赋码基础上,实现数据归集,纳入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充分挖掘“浙江燃气安全在线”推送的燃气用户使用报废瓶、超期未检气瓶等线索案源,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燃气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局特监科、行政执法队直属联动中队负责,各相关所配合)


(五)进一步加强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开展源头风险隐患排查整治。3月底前,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根据省市局下发的抽检工作任务,加大生产和销售领域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从源头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完成上级下达质量监督抽查批次任务,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率达到100%。(局质量安全监管科、标准计量合格评定科负责,各相关所配合)


2.加强燃气具强制性认证监管。根据省局制定的燃气具“浙品码”赋码规则,建立全区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库,实施家用燃气具强制性认证产品赋码管理,引导区内家用燃气具强制性认证产品(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等三类)获证生产企业通过“浙品码”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家用燃气具产品上传“合格检验证明、产品基本信息、3C获证信息、质量服务承诺、消费信息反馈”等信息,按生产批次生成家用燃气具“浙品码”,6月底前,实现新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赋码全覆盖。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8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强制性产品家用燃气具认证检查比例达到100%。对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不合格产品,强化产品监督、综合执法和认证监管职能手段的协同处置,形成监管闭环,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的威慑力。(局质量安全监管科、标准计量合格评定科、行政执法队直属联动中队负责,各相关所配合)


3.加强液化石油气减压阀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市局安排的抽检工作要求,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生产企业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配合省市局做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调查,协助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局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4.加强燃气连接软管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市局安排的抽检工作要求,加大对连接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生产企业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配合省市局做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调查,协助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上级部门公布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出风险预警信息,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指南。(局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5.加强燃气泄漏报警器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全区燃气泄漏报警器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对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不符合型式批准管理要求的及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以及销售假冒、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实施严厉查处。配合建设、消防等部门,重点检查非居民用户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及工作情况,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报警器无法正常工作的用户限期整改,保障重点场所用气安全。(局标准计量合格评定科、行政执法队直属联动中队负责,各相关所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专项整治


3月底前,全面梳理销售燃气具、燃气泄漏器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的平台企业。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针对性约谈工作,督促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平台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燃气具、燃气泄漏器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信息加大监控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的商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投诉平台内商家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的,及时依法处置。(局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分局、质量安全监管科、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燃气相关产品标准体系


全面梳理燃气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燃气具、连接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已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对区内企业开展必要的指导帮助。(局标准计量合格评定科负责)


(八)进一步做好农贸市场燃气安全相关工作


督促农贸市场落实燃气用气安全主体责任。6月底前,开展用气安全自查整改“回头看”,对使用燃气的农贸市场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落实用气安全制度及责任,安装和有效维护燃气泄漏报警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局市场科负责)


(九)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相关执法工作


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减压阀、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严厉打击未经认证使用和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等行为。对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不合格燃气具,强化产品监督、综合执法和认证监管职能手段的协同处置,加强行刑对接,形成监管闭环,增强监察执法威慑力。(行政执法队直属联动中队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结合XX区实际制定我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要细致梳理辖区内情况,明确责任,细化措施。


(二)排查摸底(2022年2月至3月)。组织开展燃气产品全面排查,摸清各类产品底数,建立燃气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库(见附件6、附件7),实行清单化管理。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实行动态跟踪,闭环管理。严肃查处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开展法定检验及气瓶违法违规充装检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等行为。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全面开展入户安检,督促餐饮、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更换不符合用气安全要求的燃气产品。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系统治理、整体提升,构建完善城镇燃气产品安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民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我局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为扎实开展此次排查整治工作,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科长、所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依照排查整治任务清单(见附件1)细化工作举措,对标对表对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工作协同。加强与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履职,形成城镇燃气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以“安全用气”为核心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宣传市场监管领域排查整治要求和内容。各所应发放《燃气安全领域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瓶排查整治告知书》、《燃气安全领域燃气具等产品排查整治告知书》(见附件3、4),广泛发动燃气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开展排查整治。


各相关科所分别于2月9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将本业务条线、本辖区范围内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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