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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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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3 23:0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安委〔2021〕9号)、省安委会《关于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安委〔2021〕15号)、市安委会《持续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安委〔2022〕2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我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立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构建燃气储存、运输、输配、充装、经营、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确保2022年底前,彻底摸清城镇燃气老旧管网底数并完成针对性治理,有效提升燃气管网、器具等基础设施硬件水平,增强城镇燃气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全面建立长效执法管控机制,从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城镇燃气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巩固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2022年1月底前,城市运行专委会对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一次专项评估,系统梳理专项整治行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在此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城市运行专委办牵头,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分别负责)


(二)加压加码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1.全面排查燃气企业风险隐患底数。进一步提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燃气企业风险隐患,摸清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全面构建城镇燃气企业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定期开展安评,编制公告四色图,督促整改评估中发现的隐患问题。重点排查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燃气设施巡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闭环、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检测设备不足、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操作人员无证作业、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问题。(县城市运行专委办牵头)


2.排查改造老旧管道设施隐患。全面排查燃气管道设施风险隐患,对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细致排查,摸清现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长度、违章占压管道数量(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对2000年前建造的燃气管线进行全方位评估,由企业提出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计划(县城市运行专委办牵头负责),分阶段按清单和计划推动燃气管道拆建改造(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开展在建燃气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在建燃气工程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检验主要管材,并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大力打击未经许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燃气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违规运输行为,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选用栏板货车、带有通风孔的厢式货车等合规车辆运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公安局配合)。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车辆,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实现统一编码、统一标识、人车绑定、轨迹可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


5.从严做好燃气具等源头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广泛宣传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6.聚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刚性约束。


(1)强化施工执法。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准入执法。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安全基础差、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燃气设施执法。加强燃气设施保护,严格落实燃气管线保护相关规定,完善管线标识系统,建立燃气管线保护协同工作机制,重点查处建(构)筑物侵占燃气设施和燃气保护区内施工未办理监护手续以及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行为,对第三方破坏事故一查到底(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违法经营执法。全面摸排涉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危化品经营企业,重点查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不作为工业原料销售或既作为工业原料又作为燃气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以无储存经营许可违规开展储存经营燃气等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7.全面推进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1)加强排摸燃气使用风险。全面排查老旧小区等燃气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以及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摸清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数量及安装燃气报警器数量。全面排查高层建筑、地下室燃气风险隐患,重点排查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可燃气体情况(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排查餐饮企业等公共场所燃气风险隐患(县城市运行专委办牵头)。


(2)加快燃气报警器安装使用。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农贸市场、商场、餐饮、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宗教场所、金融机构、机关单位食堂等)全部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督促企业严格入户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将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使用情况纳入入户安检内容,禁止向不安全场所供气;主动摸清燃气用户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底数,加强用气安全宣传和指导;全面加强对非居民燃气用户供气后燃气安全例行检查,重点对地下室燃气使用单位的新风系统和排风设施等安全使用条件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拒不安装或关闭、破坏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非居民燃气用户,及时向负有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报告(县城市运行专委办牵头负责)。


(三)着眼长远,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1.全面增强城镇燃气数字化监管水平。建设推广瓶装燃气安全在线应用,探索建立燃气泄漏监测数字化平台,加强对燃气场站、管网的日常监控,切实提升泄漏预警预防能力。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不断优化风险评估模型,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城市运行专委办牵头负责)。


2.全力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制定完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燃气设施数量和布局,妥善解决瓶装燃气储配站防火间距不足、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数量不足等问题,有序落实选址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道建设,提升管道燃气覆盖率。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推进燃气企业规模化改革,实现管道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加大瓶装液化气市场“低、小、散”问题整治力度,加快淘汰安全管理水平低、基础设施差、安全资金投入少、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弱、小、散”企业,整体提升管理水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各乡镇要重点开展餐饮行业、城中村和老旧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瓶改管”,优化供气结构。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部署启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成具体实施方案制订,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举措,压实责任。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对燃气相关企业、 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等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发动燃气经营企业摸清燃气使用隐患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现状,掌握燃气总体情况,对照各项任务梳理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整治任务台账清单,实行清单化精细管理。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全县燃气安全长效管控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之间职责边界,建立协同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全面提升燃气本质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县安委办要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的指导协调,推动各单位履职到位。县城市运行专委办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发挥专项整治牵头作用,建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督促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成立工作专班;抓好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推进,定期会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具体任务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各有单位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专题部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三个必须管”要求,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涉燃气危化品企业安全整治,严厉打击超许可范围违规开展带储存经营燃气等行为。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协同联合推进。各乡镇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实施强制性“月排名”动态评估。县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专委会要加强督查考核,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考核评价,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及时采取措施,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整治成效。县安委办要将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督查巡查重要内容。


(三)强化执法查处,实施惩戒宣传。发展改革、公安、资规、住建、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严肃查处违规从事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燃气以及各类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建立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有效落实“黑名单”等制度,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加强行刑衔接。要将城镇燃气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宣教“五进”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事故和执法案例,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选用符合标准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增强社会公众用气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


(四)做好信息报送,建立联络制度。各有关部门、各乡镇需于2022年2月10日前成立工作专班并将专班负责人、联络员联系方式报县安委办和县城市运行专委办。并于每月23日前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色做法、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报县城市运行专委办,县城市运行专委办汇总后在当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联系人:XXX,手机号码:138XXXXXXXX;县城市运行专委办联系人:XX,手机号码:138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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