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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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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9 22:0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XX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中央、市委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门、办公厅(室)、组织部门或者机关党委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门负责人牵头。宣传部门、办公厅(室)、组织部门、机关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主题,统筹做好学习服务和指导工作,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办公厅(室)负责具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安排学习时间,提出学习建议,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共同做好学习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全市各级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国资委党委、卫生计生委党委(以下统称“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方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月安排1次。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重点发言不少于1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严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政治关,加强主题、内容和导向审查。邀请讲课人员,应当对其一贯言行和立场、观点进行考察。对于讲课期间出现的导向性错误言论应当及时制止、当场批驳、当场肃清不良影响。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不少于l篇。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

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干部教育网、宣讲家网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入思考“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不断提高做好首都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习计划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市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集体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考勤记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习报送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年度学习计划以及上一年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相关情况,每年年初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习通报制度。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每年通报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本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习巡听旁听制度。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不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进行巡听旁听,了解好做法、总结好经验。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对本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进行巡听旁听。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习督查考核制度。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督查可以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题督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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