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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XX市XX区委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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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7 09:0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共XX市XX区委街道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规范全区党的街道(含鲁谷社区,下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区各街道党工委是中共XX市XX区委(以下简称区委)的派出机关,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区委授权,在本街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工委开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X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街道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工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党工委委员名额一般为7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第五条  党工委委员的配备,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人选应当包括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组组长),一般还应包括部分街道办事处党员副主任、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及其他成员。

第六条  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命和调整,由区委决定。党工委其他委员的任命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授权区委组织部决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聚焦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的主责主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辖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以首善标准推进中央、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本街道的组织实施,确保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二)发挥把方向、谋大局作用,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我区建设国家级产业转型发展示范区、绿色低碳的首都西部综合服务区、山水文化融合的生态宜居示范区目标,谋划和推进街道发展。

(三)研究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平安建设、城市管理、社区建设、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报告本辖区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审定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街道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导向,突出政治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整、奖惩提出意见;负责常驻类综合执法派驻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七)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统筹推动街道机关党组织、社区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

(八)领导基层社会治理,以党建引领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整合辖区各类资源,发挥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推动各领域党组织的有机联动,协调、调动各类主体和各方面力量,服务辖区群众,保障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九)加强对街道纪工委、人大街工委、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和本地区统一战线、人民武装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街道行政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最广泛地凝聚各方力量。

(十)密切联系群众,统筹协调和督办辖区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地区性、综合性事项,以及辖区群众急难愁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一)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民防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对党工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党工委副书记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党工委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党工委其他委员根据党工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党工委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条  党工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党工委议事决策采用党工委会议的形式。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或邀请党代表列席会议。区委可以派员列席党工委会议。

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工委委员应当回避。

党工委会议应当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或者其他会议分开召开,不得以专题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工委会议。

第十三条  党工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确保风险可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合法合规后,经集体讨论决定。

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参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执行。

第十四条  党工委会议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突出议大事、定大事原则,根据党工委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工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工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会前酝酿。对重大事项,会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监察组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工委会议决策。

(三)会前准备。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工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党工委委员对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四)集体讨论。有关负责人就决策事项作说明,参会人员充分进行讨论。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工委委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五)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党工委委员应当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做到全程记实,应当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工委委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工委书记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使用《干部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进行会议记录。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原则上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工委委员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党工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十六条  党工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工委委员对党工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反映,但在党工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党工委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整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十八条  党工委应不断加强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九条  党工委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打造坚强领导核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带头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十条  党工委应当遵循领导班子建设规律,不断提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围绕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增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应当建立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职责任务清单,督促班子成员敢于担当、履职尽责。发挥实绩档案的正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和保护好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营造励精图治、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党工委书记应当自觉接受党工委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党工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党工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工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应当自觉接受区委的全面领导和监督,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区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对党工委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区委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党工委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自觉接受区纪委和街道纪工委的监督,接受本辖区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工委委员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市委、区委决定和指示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处置本街道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街道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薄弱、党内监督乏力、党建工作削弱的;

(六)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区委有关规定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本街道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依法办事、不正确履职,为官不为、不敢担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市委精神和区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市委精神和区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二)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的,或者在党工委其他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工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减轻责任。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应切实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注意把握容错纠错情形条件,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动机、程序、性质、后果及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分析,依照严格的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予以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职责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系统党工委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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