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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模板] 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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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21:5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原告,女,汉族,生于1949年7月29日,住XX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村1组7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4907290047。代理律师电话:13709449106。


被告:城口县人民政府,住所XX市城口县土城路,法定代表人:黄宗林,联系电话:023-59222023。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326077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所修建的房屋坐落于XX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城 岚路71号。该房屋是经过多次改扩建而成:1992年因建砖厂搭建临时厂棚,1996年修建河堤,2005年修建现有房屋,2010年扩建了78平方米加工房。

该房屋在修建过程中,原告的丈夫廖必文,生前一直在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而不停地奔波。廖必文在XX市城口县葛城镇国土所填报了《建房申请书》。该《建房申请书》已经所在社、村、镇国土所、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同意建房。尔后,廖必文突然不幸离开人世,申报相关建设手续的资料也不幸丢失。年老体衰而又没有文化的原告,对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事项,不知如何下手。后来,因为XX市城口县滨河公园路建设工程启动,该房屋所属区域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这就是本案所涉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所在。


一、城府强拆决[2014]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语焉不详、指向不明,行政相对人有理由推定已完成强制拆除任务


《城府强拆决[2014]第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2014强拆决定书》)称:“你在……余顺伦加油站后修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这其中的“后”,是指“以后”?还是指“后面”?“以后”是个时间概念,“后面”是个空间概念。原告对此茫然许久,不知所措。《2014强拆决定书》是全县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书,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原告,对此心存敬畏之心。原告经过多方面求教和求证,把“后”,理解为“以后”,于2014年6月9日自行拆除“后修建的”78平方米。《2014强拆决定书》由于语焉不详、指向不明,行政相对人(原告)主观上认为已完成强制拆除任务。《2014强拆决定书》发布之后的近5年时间,原告再也没收到任何有权机关的强制拆除书面通知,原告有理由推定已完成强制拆除任务。


二、《城府强拆公(2019)第1号关于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的公告》由于关键措词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认为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且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府强拆公(2019)第1号关于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的公告》(以下简称《2019强拆公告》)称:“你在……中石油加油站南侧修建的违法建筑……。”《2019强拆公告》由于关键措词发生重大变化,行政相对人(原告)有理由认为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2014强拆决定书》对强制拆除标的物的指向含糊不清,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按照她自己的理解已拆除了相应的建筑物,行政机关在长达5年时间又没提出异议。因而,原告认为,《2019强拆公告》不是对先前行政行为的重复通知,而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新的行政行为。《2019强拆公告》既然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仅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且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城岚路片区同类房屋众多人员均获补偿


在XX市城口县滨河公园路建设过程中,城岚路片区属于“城中村”,拆迁区域经张榜公示被拆迁的55栋房屋中(该公示中包含本案所涉房屋),绝大多数为非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批少占多者有之;擅自扩建者有之;摘自自建者有之;正在办理手续但未完善者有之。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形,没有一户被无偿强制拆除。拆迁时都按合法建筑标准给予了拆迁补偿。与原告同类型同地段的房屋得到拆迁补偿,本所律师收集了如下案例:陶远云(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112200013)占地93平方米,建房280平方米,补偿210万元。袁朝均(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606030216)占地132平方米,建房300平方米,补偿250万元。周啟英(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603130027)占地90平方米,建房461平方米,补偿430万元。陈洪革(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801090038)占地374平方米,建房1252平方米,补偿1140万元。周启万(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502250214)占地87平方米,建房132平方米。补偿87万元。中石油加油站(与原告相邻的建筑物),用地手续未完善,但正在进行补偿数额的评估和协商。


四、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告已于2019年6月13日将本案所涉房屋全部拆除,被告应当按照同类别同地段最低标准给予拆迁补偿


XX市城口县滨河公园路建设工程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的利民惠民工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告已于2019年6月13日将本案所涉房屋全部拆除。被告应当按照同类别同地段最低标准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1、住房710*37800=2683800元,2、公摊710*15%*3780=402570元,3、装饰装修710*200=142000元,4、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30000元,5、搬迁费1000元,6、提前签约奖2400元。以上6项合计3260770元。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9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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