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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浅谈企业注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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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9 22:0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浅谈企业注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除需提交常规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书、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只需提交一份简易注销承诺书,即可省去清算环节,网上公告期满后实现当场办结。今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共办理简易注销30件,已成为目前企业注销的主要方法。但在实践中,仍发现存在不少问题。

存在问题一:多部门定义口径不一。部门间对于适用简易注销的“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定义不同,税务部门认为只有未做税种认定的企业才符合税务简易注销要求,可由市场监管直接注销,否则必须要通过税务注销才能退出市场。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无实际经营或已完成债权债务清理,都可办理简易注销。因办理口径不一而造成的系统问题,给申请人造成信息混淆和办理障碍。例如,某企业在使用简易注销发起申请后,税务部门一直显示无异议,导致申请人以为税务无业务需要办理,所以并没有在公示期内办理清税业务。但是在公示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税务部门却提出异议,表示该企业税务未结清,导致简易注销程序中断,需去税务部门办理注销后再次发起公告。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只能在申请人申请前就通知其先去税务窗口确认情况并办理相关业务,以确保公示时不会有税务异议,此救济途径又造成很多申请人需要多跑一次税务窗口的情况发生。

存在问题二:难防范恶意注销风险。部分企业存在利用简易注销的便利程序,虚假承诺,将存在未结债务或涉案风险的企业恶意注销。但目前简易注销作为企业注销的主要手段,虽然有国家总局出具的指导意见,但《公司法》至今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顶层主流规划和实际操作细则。某企业简易注销后,有另一家企业来窗口表示与该家企业有债权债务未结清,对其承诺“无债权债务”提出异议。但无具体法律法规对此类恶意注销做出定义和惩处方式,让债务第三方企业求告无门。

存在问题三:未年报企业无法适用。部分未开业未年报的企业,按目前我区实际操作方法,需先行补全年报再进行简易注销,申请人辗转耗时较长。例如,某企业在一年前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未开业,于今年前来窗口办理简易注销时发现因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无法直接注销,需补报年报,移出异常名录后才可办理。
存在问题四:异议信息没有提醒。在企业注销公示期间,第三方对其提出异议,系统没有弹出提醒,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在某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间,另一家企业对其提出债务异议,使该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中止,但系统没有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在市场监管内网跳出提醒。导致申请人误以为自己公示成功,公示期满20天后前来窗口办理注销时,才发现其简易注销程序已经中止无法办理,只能等与第三方解除异议后再次发起申请。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统一简易注销办理口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研判,对简易注销的定义和办理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从而解决因上层口径不一而出现的后续系统对接问题和窗口办理矛盾。

建议二:完善法律法规实操细则。建议由上级层面将简易注销这一企业主要注销方式编纂入法,并完善实际管理方法,在便利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的同时,防范恶意注销风险。

建议三:确认特殊企业办理方式。对于确实从未开业的企业因未年报无法简易注销的,建议区级层面明确意见,是否能直接办理。若必须移出异常名录后才予以办理,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设置“未年报不适宜简易注销”预警,提前告知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对于部分僵尸企业,存在部分股东去世或失联,无法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退出市场的状况,建议明确此种情况处理方式。

建议四:确保基准信息全面互通。系统应全面导入相关数据,税务系统应保证所有企业数据完整在册,注销信息全面实时推送;对于在平台建成前的注销情况要及时导入,减少因部门间数据流转问题给企业注销形成障碍。

建议五:保证异议信息及时推送。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开发新的功能模块,在公示时能直接推送企业的税务情况,在第三方发起异议时能及时推送给申请人和管辖单位,实时告知申请人公示状况,方便企业及时办理税务业务和联系异议第三方,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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