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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模板] 给民营企业家的法制课(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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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22:0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给民营企业家的法制课(职务侵占)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与在座的各位企业家今天交流点法律问题。在我国刑法中为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规定了很多罪名,如合同诈骗、挪用资金、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今天主要是想和大家交流下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也是在企业中的高发罪名,我们先看几个新闻报道。从公司高管到公司职员,都可能会触犯该罪名。我们来深入了解下职务侵占罪。

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如果是国有企业,则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是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罪则由监察机关侦查。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比如同样是偷拿企业库房商品,如果是企业负责保管财务的仓库管理员在管理期间拿走企业商品,就是职务侵占,如果是一般销售人员趁管理员脱岗拿走企业商品,就是盗窃。

二、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刑法处罚的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对数额进行了限制,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规定了立案标准是6万,五年以上标准是100万。当然,数额低于六万元只是刑法不处理,企业可以通过民法、公司法进行民事诉讼。


案例:2009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担任公司保管员、兼任工会委员会工会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支取工会银行账户备用金为名,采取改填现金支票金额等手段,从公司工会银行账户内支取现金合计人民币1261606元。

在本案中,首先从犯罪手段来看,王某能取得财产,显然利用了担任公司保管员、兼任工会委员会工会会计的职务便利。

其次从犯罪对象来看,王某所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公司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

综上所述,司机王某在运输其所在的丙公司代为运输的燃煤的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骗取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特点

从我们沈阳市职务侵占的案件上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多为企业管理人和年轻基层业务人员。

(1) 是业务主管、经理、厂长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适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类人员往往是企业老板非常信任的人,但有时候就是因为信任导致了企业损失。

犯罪事实一: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利用其在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任职销售经理并经手制作、签订销售合同的职务便利,伪造了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海公司)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的销售合同,将川海公司89台索尼牌SX236型号投影机和89幅IRDK082型号电子白板侵占后变卖,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4950元。

犯罪事实二:2015年6月,被告人程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沈阳川海数字工程与凤城市教育局的政府采购合同,私自将川海公司144台索尼牌SX236型号投影机和19幅IRDK082型号电子白板侵占后变卖,涉案金额人民币494414元。同时,被告人程某虚构该合同项目投标履约保证金的事由,伪造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凤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款收据,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615073元。

犯罪事实三:2016年1月,被告人程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了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的采购合同,以支付投标保证金为由,伪造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情况说明,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60000元。

犯罪事实四: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程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沈阳川海数字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市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的采购合同,将川海公司18台爱普生牌EB-C1020XN型号投影机和13台爱普生牌CB-935W型号投影机侵占后变卖,涉案金额人民币151850元。

犯罪事实五:在2014年(本文来自大秘书网www.damishu.cn)8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程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川海公司与沈阳鹏之雁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同时伪造川海公司与中荷保险集团公司的销售合同,将川海公司1247台投影机侵占后私自处理,涉案金额人民币2953100元。

上述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679387元。被告人程某于2017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

年轻的基层业务员,文化程度偏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个人贪欲,造成了这些年轻的基层业务员铤而走险。被告人朱某自2009年10月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以下简称“法库移动公司”)工作。2016年,朱某被授权办理流量统付业务,具体包括达量折扣权限、控制预存款权限、删除集团客户权限等。2016年2月起,朱某代表法库移动公司,先后与叶某1实际经营的广东博之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之睿”)、上海天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界”)、上海腾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腾傲”)签订《集团客户统付产品使用协议》,为三家公司办理了流量统付业务。

2016年4月起,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擅自支配广东博之睿、上海天界、上海腾傲三家企业的集团客户资金4607810元,购买充值卡,并以95折价格转卖给白某,从中获利,将所获赃款用于购买豪车、奢侈品、旅游等。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朱某以集团客户名义陆续共计归还欠款3108147.64元,至案发时仍欠1499662.36元。

2017年4月,朱某因挪用集团客户资金倒卖充值卡而产生欠款,遂找到叶某1问其是否还想做流量统付业务,并谎称能达到7折折扣,叶某1同意。2017年4月至6月,朱某先后盗用、伪造沈阳龙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沈阳鑫亦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亦诺”)的营业执照、公章等信息,利用职务之便以两家公司的名义与法库移动公司签订流量统付业务协议,将端口对接到叶某1实际经营的广东博之睿公司,将控制预付费的按钮关闭,以此将流量低价出售给叶某1实际经营的公司供其使用。2017年4月19日至7月31日间,朱某共计收到叶某1的流量预付款7800000元,所得钱款部分用于偿还倒卖充值卡的欠款,部分用于购买豪车、奢侈品、旅游等。同时,朱某利用移动公司系统漏洞,分别于2017年6月、7月系统产生计费前,将两家公司从系统内删除,造成并未产生使用数据及欠费情况的假象。2017年9月,辽宁省移动通信公司通过后台发现龙某、鑫亦诺两家公司的欠款情况。截至案发,鑫亦诺欠款6851134.96元,龙某欠款4380420.24元,以上共计1123余万元。

综上,朱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非法侵占929万余元,造成法库移动公司经济损失1273万余元。

2、 犯罪金额数量较大。在我们起诉的案件中低于10万元的非常少,造成企业的损失是比较严重的。

3、 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较强,共同犯罪较多。

方式1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已有

这种方式主要发生在企业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对公司财物具有管理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沈阳柏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属“积邦地产”门店店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以中介费、代办费、诚意金、定金、押金、尾款等名义收取在该公司进行房产交易人员的财物(共计46.5万元人民币)后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网上投资和个人消费。

2、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方式是公司仓库管理员、发货员等2011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薄文胜在任职沈阳美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公司)销售经理期间,与时任美加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被告人可艳华合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沈阳圣欧亚变压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欧亚公司)的名义将美加公司所有的42hcf、22hcc、35hc三种型号的金属皱纹纸出售给张家港保税区博美特贸易有限公司和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并将货款据为己有。经审计,被告人薄文胜,可艳华以上述手段私自出售美加公司三种型号的金属皱纹纸,数量为23913.8587公斤,金额为人民币2988040.05元,税额为人民币640069.69元,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628109.74元。

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之前例举的程某就是这种方式。虚构了多个合同。

4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员工相互勾结

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要一并处理。被告人胡某原系某某经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销售员,被告人李某原系该公司记账员,2015年8月在职期间,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胡某因资金短缺,向李某提议,胡某收到客户货款后,不交付或者少交付给公司,李某则记录全部货款已收,进而从中套取货款,李某对此表示同意。被告人胡某在职期间伙同李某通过此种方式共侵吞公司货款三万余元。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胡某离职,仍旧伙同被告人李某以同样的方式侵吞公司货款。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胡某、李某通过此种方式共侵吞公司货款210.8354万元人民币。胡某用所得赃款为李某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台轿车,其余赃款除用于二人生活支出外,胡某据为己有。

原因分析


1、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企业的所有人并不是直接管理企业,而是聘用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就使得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在实际上处于一种分离状态,如果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经营者很容易侵犯产权人的利益

2、 企业法制意识淡薄。很多公司企业负责人只重视工作业绩,忽视了对员工基本情况的审核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发生了职务侵占犯罪,往往也只在乎将损失追回,不报案,在企业中未形成刑事犯罪意识。

3、 企业制度性漏洞诱发。每一个职务侵占案件的背后都有管理上的漏洞,被告人都是利用这些漏洞作案。比如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严、销售环节管理脱节等

4、 个人原因。贪欲是职务犯罪最原始的诱因。


如何预防


公司1认识是重点  

2教育必须先行

3制度是保证

4监督是关键



要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要通过教育,使公司全体人员树立“企业是我家”、兴衰、荣辱与共的思想和守法意识。要用完善的制度,杜绝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要通过各种有力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核、审计、对账等形式)将各种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苗头性现象彻底扼杀;还要在全面加强对企业各级人员在行使职务职务权力监督的同时,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紧紧抓住易发职务犯罪的“权、钱、人”三个关键环节。对“人、财、物”及“产、供、销”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审计,着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切实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如何防止员工职务侵占

1.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可明确约定:不得以现金结算。以转账支票结算的,付款人必须将收款人名称填写清楚,否则,由付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对长期合作的客户,由财务人员经常对账,及时掌握收款情况,避免只由少数业务员掌控,公司管理失控的局面。

3.最好由企事业单位信得过的人员专门负责收款,但主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及时掌握情况,以防从中截留。

4..收集、保留好员工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电话、领取工资的收据、纳税凭证、由其签字的保密协议、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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