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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区财源建设工作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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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9:3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xxx区财源建设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压实各单位财源建设主体责任,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围绕财源建设重点任务,做好涵养培育财源工作,实现我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全区各绩效责任单位。


第三条 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对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力度、招商引资工作成效、财源建设工作成效和整体评价四方面内容的评估。


第四条 评估细则


(一)财源建设工作力度(40 分)


1.派单完成情况(12 分):(1)按派单完成率计算得分,满分 4 分,完成率每降低 1%,扣减 1 分;(2)按派单完成质量计算得分,满分 8 分,根据各单位完成派单工作的质量以及相关记录是否完整准确酌情打分。


2.重点企业预警(8 分):对于本区地方级收入规模 20 万元以上或行业影响大、发展潜力好的重点名单企业(符合我区高精尖产业定位企业/市、区两级服务包企业/市、区领导重点关注企业/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政策企业/央企子公司/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财源储备项目企业),未能在企业办理外迁手续前及时向财源专班报送预警信息的,每户扣服务管家、提供政策支持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1 分,最高扣 8 分。被市财源办扣分的,每户加扣 1 分。


3.企走事留治理(4 分):未按要求完成“企走事留”清理任务,每户扣 1 分,最高扣 4 分。


4.企业外迁挽留(8 分):对地方级收入规模 20 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及行业影响大、发展潜力好的重点名单企业(符合我区高精尖产业定位企业/市、区两级服务包企业/市、区领导重点关注企业/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政策企业/央企子公司/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财源储备项目企业)外迁进行挽留,未按要求做挽留工作,企业年内外迁的,每户扣服务管家、提供政策支持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1 分,最高扣 8 分。被市财源办扣分的,每户加扣 1 分。


5.信息报送(8 分):财源建设专班成员单位的信息报送得分按照《XX区财源建设信息考评细则》进行计算;非成员单位的信息报送,被市、区两级政府刊物采用,或被区财源专刊采用,信息每条得 1 分,专题研究报告每条得 2 分,满分 8 分。


本年度内无上述 1-4 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全区平均分。


(二)招商引资工作成效(60 分)


按照投促中心制定的《XX区招商引资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中确定的“2021-2023 年XX区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考核办法”执行,得分按照总分 60 分进行折算,并计入XX区财源建设工作考核总分。


各单位的招商引资的储备项目需提前在区财源建设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未提前报送的,得分减半。


本年度内无上述任务的单位,得全区平均分。


(三)财源建设工作成效(40 分)


1.新注册地方级收入百万元以上央企及子公司(5 分):上年或当年新注册央企及子公司,本期实现地方级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金融企业 300 万元)的,每户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2.迁入地方级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企业(10 分):上年或当年从京外迁入企业,年度地方级收入规模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每户加 2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3.新注册地方级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企业(10 分):上年或当年新注册企业,年度地方级财政收入规模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每户加 2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当年税源引入地方级“三税”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企业(10 分):当年引入存量企业的外省税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单户企业每引进地方级“三税”收入 2000 万元(金融企业 5000 万元),加 2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以上指标,每户企业只参与一个年度评估打分。


5.企业外迁挽留成功(5 分):成功挽留区财源办推送的外迁企业的,每户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3 分。被市财源办加分的,每户再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四)整体评价(10 分)


财源建设工作专班组长对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评价,满分 5 分;常务副组长对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评价,满分 3 分;副组长对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评价,满分 2分。


第五条 评估依据


区财源办根据区财源建设系统及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报送材料和财源建设工作任务等工作台账完成情况计分。


第六条 结果应用


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对各单位绩效考评打分依据,并与各单位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和牵头的政策支持资金额度挂钩。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财源办)、投促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并根据市财源办对各区财源建设工作评估指标的调整,结合市我区财源建设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表:XX区财源建设工作评估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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