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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信息] 某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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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23:0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督导事业发展,更好地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教育督导机构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和总督学任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

市教育局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落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职能需要,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足教育督导人员。

二、全面规范教育督导职能

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建立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完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晰成员单位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教育督导工作重大事项和决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教育强市评估认定的协调落实工作,主动参与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及其他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工作。

三、加强对县级党委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健全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重点围绕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评价,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及待遇、教育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保障学校安全等内容。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对中小学校办学绩效考核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加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数据监测和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

四、强化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

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内容。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结果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指导学校建立自我评价体系,优化内部治理能力。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内,原则上至少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五、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

整合教育评估监测职能,健全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监测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加强全市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常态化评估监测,对监测结果科学分析和深度运用,为督政、督学和教育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六、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

统筹管理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常规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依托省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基础上,谋划建立全市教育督导信息化及教育督导举报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开展教育督导。

七、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完善报告、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问责等机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

各地要表扬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并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督导结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问责。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约谈和问责,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及与督导事项相关的部门联合开展。对学校的约谈和问责,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约谈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布。

八、配齐配强各级督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配齐配足专兼职督学。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按照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学段,每个学段至少配备1名专职督学。

九、加强督学队伍管理

创新督学聘用方式,推行督学准入机制。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按有关规定从相关单位择优遴选聘任一批督学顾问和督学。

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每年参加各级培训不少于40学时,着力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新聘督学必须接受岗前和任期内培训。

探索建立首席督学工作室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督学管理办法,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任命或解聘。

十、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按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核算、统筹使用。研究制定督学待遇相关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将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在教学一线的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在市级名师名校长、最美教师等评选中占一定比例,优秀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列入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表扬的范围。

十一、加强教育督导研究与合作

整合全市教育督导研究力量,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建立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对接区域教育发展战略,推进与教育发达地区建立教育督导常态化、区域性交流合作机制。大力宣传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先进典型,营造支持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各地落实本措施情况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和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等,并将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各地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本措施,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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