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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育科学研究院行政公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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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11:1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育科学研究院行政公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院行政公章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行政公章包括院公章、院长印章。


第三条  本院行政公章由院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院印章由西宁市教育局刻发,院长印章由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院属各科室如需刻制印章,必须先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向院行政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科室印章。


第六条 各科室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院行政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院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院行政办公室,院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院财务室(或行政办公室),科室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本科室,未经存放科室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院印章的,应经院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院印章管理,由院行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科室印章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院印章应根据院长或副院长的指示,经院行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科室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以本院名义发往院外的公文,必须经院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院印章。在院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院印章。


第十三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院印章的,应经呈报科室领导审阅签名,经院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院长印章的,经院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院印章及院长印章的,由主管科室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科室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院行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院行政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  使用院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科室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科室业务专用章,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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