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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某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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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0 06:3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县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预案是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专项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各监管部门、各职能单位编制和修订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危及本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4)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县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由地方政府监管的金融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网站、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县内p2p网贷平台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5)县内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起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快速高效,科学决策。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态度,坚持快速高效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作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确定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对特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接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是本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保守工作机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努力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xx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金融工作局局长,人民银行xxx县支行行长、县银监办主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局、县信访局、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银监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邀请县监委,县人大法工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全县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组织本预案的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4)统一领导、指挥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确定各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6)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7)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8)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2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xx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xx县支行行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助审定新闻发布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


(2)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指导政法各有关部门参与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3)县发改委:负责对应在该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监管。


(4)县公安局:负责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事发地区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对于因计算机网络产生的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追踪、阻断破坏源,并协助有关单位阻断网络破坏情况的蔓延,恢复网络安全运行。


(5)县卫计委:根据指挥部的意见,视情况出动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参与应急救治工作。


(6)县财政局: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进行判断,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相关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7)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8)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决策的法律问题。


(9)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10)县金融工作局:受县政府委托,与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银监办,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


(11)县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员进行疏导并做好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金融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位。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信访事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思想工作,避免信访人员围堵政府机关、阻碍交通等。


(12)人民银行xx县支行:根据各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了解和督促各金融机构系统内的风险处置措施和相应监管部门化解风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根据风险处置需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人民银行流动性管理政策相关要求,提供流动性支持;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3)县银监办:负责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xx县支行和县金融工作局;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应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处置。


2.4  其它有关单位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或参与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并部署有关力量,维护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的经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涉事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单位)主要职责:


(1)成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地处理,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


(3)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做好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做好金融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


(5)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2.5  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金融突发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3.1  Ⅳ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本县某一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2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本县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对全国多个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本县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地区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4  Ⅰ级(特大)金融突发事件


对全国或者全国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国际上出现的,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防预警


4.1  机制建立


(1)人民银行xx县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省内外、市内外、县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


(2)县金融工作局、县银监办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县内外对本县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同时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防预警行动


(1)全县各金融机构应将本系统、县银监办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银监办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和县外对本县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  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银监办负责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县内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应急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指挥部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5.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金融机构负责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后将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5.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资源配合处置工作。


5.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待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本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5.5  决策及应急措施


(1)涉及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涉及部门提出处置方案,由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审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指挥部视情况指导涉及部门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有关披露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银监办等部门以及风险涉及乡(镇)政府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6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特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还应报县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涉及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处置进展情况。


(2)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民银行xx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或破产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措施。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5.7  应急信息


(1)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40分钟)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职能部门、当地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地区)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在2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特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县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0分钟向县政府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信息报告责任与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银监办、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及信息联络员、有关工作人员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机构名称、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对策;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及其它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8  事件处置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和影响进行处置。特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迅速报请上级政府,在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处置。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5.9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10  应急预案终止


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向指挥部报告。


5.11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市监、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


5.12  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


(1)信息的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可能波及的毗邻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2)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2  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各自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和指挥部。指挥部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2)县金融工作局、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防范手段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的其他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2)人民银行xx县支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职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7.2  通信保障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和县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县应急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3  文电运转保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xx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定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4  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部门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对金融突发事件单位的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5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附则


8.1  预案修订


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由县政府应急办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人民银行xx县支行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  附件


规范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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