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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关于合理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维护区域营商环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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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3 22:1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合理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

维护区域营商环境的建议


基层反映:近期以来,职业打假人下沉到乡镇开展“维权行为”趋势明显,不少中小商家被密集举报,招致相关监管部门的问询、检查、处罚,案例数量和罚款金额都有明显上升势头。从案例分析来看,除了属于真实消费者发起的投诉以后,有很大数量都是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真实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因为动机单纯,商家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双方协商部分或者全额退款,顶多再给予部分的赔偿。但是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标,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甚至有很多团队模式运作,通过有预谋、有方法、有步骤地“消费”,目的是抓住中小商家的经营疏漏或者瑕疵举报至相关监管部门。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行业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会针对不同情况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依据标准主要有以下法律条款:


针对普通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针对保健类食品-《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宣传营销-《广告法》第58条: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中小商家所承受的处罚力度还是相当大的。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在实际操作中,行业监管部门除了对中小商家作出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措施外,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往往会优先征询双方是否接受调解。不论是和解还是行政处罚,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都可以获得远超消费金额的经济回报。


但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有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才受保护。反过来就是说,凡是以获利为目的的消费是不受此暂行办法保护的。从现实层面来看,不管是商家,还是监管部门,如何判定消费者是否是真实消费还是打假消费是一大难点,而大量专业的职业打假人和团队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和行为模式,令中小商家防不胜防,很容易被抓住疏漏或者瑕疵。在基层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执法监管部门的办案数量和罚款金额是主要的评价标准,因此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也往往是“又爱又恨”,一方面是提高了相关数据,另一方面是浪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最大的影响是造成了很多中小商家的经营压力,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为此建议:


1.执法监管部门要以保护中小商家,营造区域营商环境为考量,正确适用法律条款,科学判断真实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对于以获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坚决不予受理。


2.上级部门对于基层的绩效考核中,条款设定必须实事求是,对于明确是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可以不作为扣分依据,避免基层监管部门为了避免扣分,在调解过程要求中小商家给予职业打假人补偿赔偿。


3.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破坏营商环境,严重消耗政府行政资源,滥用投诉举报诉讼权利的团伙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职业打假人,应该理直气壮加强管理,压缩其生存空间,减少因职业打假人滥用“维权行为”造成的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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