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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局主要负责同志行使权力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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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5:4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局主要负责同志行使权力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市××局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促进局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依据《关于规范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若干规定(试行)》(*文〔2017〕5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定,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对拟决定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不得首先作倾向性发言或个人定调。  

     第二条  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直系、旁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单位的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微观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主要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强迫、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施加倾向性影响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三条  不准违反规定操纵干部人事安排。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并通过一定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主要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暗箱操作。规范单位进人管理,除特殊岗位外,“逢进必考”作为一道红线,任何人不得逾越。 
 
     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驻局纪检监察室查办案件。支持和保障驻局纪检监察室依纪依法独立办案,不得妨碍、阻挠对案件的调查处理;默许、授意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干扰执纪执法办案;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意见;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 
 
    第五条  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编制、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物资采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上述“五项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集体讨论决定、集体会审会签等制度,班子其他成员根据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各分管领导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负责,应认真履行分管的职责,主动接受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形成班子整体合力。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市××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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