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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某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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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19:4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XX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XX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院、检察院和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人民团体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公示、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对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科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纪实。第五条 纪实工作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要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章 纪实内容 第六条 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提出动议理由,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对选任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的建议,在一定范围内研究酝酿的情况。动议环节纪实要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动议、酝酿的形式及相关纪录;


(二)报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三)按照《XX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需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的,要保存相应的请示和批复;


(四)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七条 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采取竞争性选拔的,需纪实选拔方式、测试测评情况、成绩和排名等。民主推荐环节纪实要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民主推荐汇总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的情况;


(二)竞争性选拔干部的,要保存成绩汇总表,包括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等;


(三)其他应保存的材料。第八条 考察公示环节主要纪实确定考察对象的会议记录、民主测评结果、考察材料、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考察公示期间相关问题反映的调查核实情况等。考察公示环节纪实要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确定考察对象的会议原始记录;


(二)对民主推荐得票排名不是第一的考察对象,要保存相关情况说明;


(三)按照《XX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确定考察人选前,需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的,要保存相应的请示和批复;


(四)在审核干部档案过程中,发现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方面存疑的,要保存查核的结论和处理结果;


(五)民主测评汇总表;


(六)考察报告或考察材料(附谈话人员名单);


(七)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


(八)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九)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成绩单;


(十)公示通告,收到问题反映的,要保存调查核实情况及结论;


(十一)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九条 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党工委(党委、党组,不设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表决情况等。讨论决定环节纪实要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会议讨论决定原始记录和形成的任免决定;


(二)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十条 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通知文号、试用期等情况。任职环节纪实要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正式任职文件;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试用期转正相关材料,包括试用期满未能正式任用的情况;


(四)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三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真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情况,对提供虚假信息、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纪实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纪实意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要及时收集、归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认真填写《XX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见附件),严禁弄虚作假和泄漏纪实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要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纪实监督系统”网络申报同步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一般应在干部决定任用后1个月内完成。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和七级、八级职员的聘用工作纪实,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X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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