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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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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4:3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还林财政资金包括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930日前,将中央财政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地方财政要认真组织做好对下退耕还林财政资金指标提前通知工作。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提前通知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五条 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下年度预计补助数由国家林业局按照预计应补助退耕地面积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分别进行测算,并于每年920日前将测算结果正式报送财政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下年度预计补助数,由财政部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总量,再按8年平均数测算。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对当年未到期退耕还林面积的正式核查结果。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对上年度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9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阶段核查验收结果。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阶段核查验收结果,对上年度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1130日前将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于下年度331日前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阶段核查验收结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当年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对上年度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下年度不予审核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财政部在下年度不予下达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
第十一条 对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审核下达的任务计划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核实后,调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年度任务计划。财政部按照调减的任务计划,相应核减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资金其他管理要求,按照《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2]156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测算结果,分别列入下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8年平均数,列入下年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对未到期退耕还林面积的正式核查结果、阶段核查验收结果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任务计划,对上年度退耕还林财政资金进行清算,并在编制下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时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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