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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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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3-3 14:4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公文学堂 于 2018-4-3 11:25 编辑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2.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3.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6.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7.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8.工程招投标及实施;

9.工程标后管理及项目稽察;

10.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

11.组织项目后评估。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住建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出具环境影响审查意见,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马上启动的新建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如未能按正常程序提供前置条件的,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根据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的会议纪要,县发改局予以优先支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4.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1)调整投资估算超过10%以上的;

(2)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3)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4)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5.凡涉及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应当报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乡镇财政出资项目,可由属地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条例》《***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建安总费用超出批复概算的建安总费用10%以上或单项建安费用超出批复概算的单项建安费用10%以上时,若超出总额在500万元(含)以内,由原批复机关重新核定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再予以受理,若超出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原批复机关批复。

3.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对全县房建、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备案,从严把关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严禁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非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提供施工业绩,确实需要且有充足理由的,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4.鼓励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本地化服务。相关部门要支持和指导项目业主制定相应鼓励加分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细化。

1)鼓励外地施工企业在县内设立分公司,并要求县外施工企业承诺工程结算发票由分公司开具;

(2)鼓励投标企业承诺中标后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将可以分包的大部分以上专业工程合法分包给县内有相当资质的企业;

(3)若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加分条款的,则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如中标企业不履行相应加分条款承诺,则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并记一次失信。

5.按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组织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初步设计审查时不予通过,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费用。

6.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组织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工程标后变更等不予以受理,财政或审计部门不予以办理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标后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其工程合同价变更达到一定幅度的,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达到一定幅度的,由项目业主与有关项目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并报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报备的,不得追加安排预算,并由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拨付资金或者审批工程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时作相应核减;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拨付资金。

2.工程项目在工程招标后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增项(增加施工合同清单外的内容)和甩项(甩掉清单内的部分施工内容)的管理,以及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延迟开工或停工引起的索赔管理,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管理细则》(***)和《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索赔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3.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将稽察结果报告县政府。

(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气象、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3.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4.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改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估,后评估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估结论应当报告县人大和县政府。

五、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

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县发改局组织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符合上述规划、目前具有初步建设意向、拟在今后5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

(一)5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入库的,原则上不能进入县政府决策审议程序,发改部门不得予以项目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予以安排土地指标,财政部门不得予以安排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条件成熟可直接进入审批程序。

如有项目需要增补的,需行文至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商国土、财政等部门同意后给予增补。特别重大项目需请示领导小组同意,按程序予以增补。

(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县发改局负责。储备项目于每年6月集中申报一次,各单位对拟申报的项目组织初步论证后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要素保障部门对拟入库项目进一步审查确定,完成储备项目库建设。县发改局在储备库中筛选重大的或涉及民生的项目作为前期攻坚项目,并明确前期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在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上报县政府行文下发。

(三)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和分类管理。对论证不合理、决策审议未通过、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以及已经转为年度投资计划实施项目的,由县发改局定期予以清理。

六、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为新开工或续建项目,日常管理由县发改局负责。每年6月由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各建设单位要对次年的建设项目集中申报,县发改局就资金和土地指标等要素保障协商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并将协商结果上报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后汇总,再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阅后,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下发。

财政资金(包括县、乡镇财政资金及融资等)及土地指标优先保障已列入年度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发改部门不予以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予以安排土地指标,财政部门不得予以安排建设资金。

如有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马上启动的新建项目需要增补的,项目业主要书面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县发改局凭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的会议纪要予以增补年度实施计划。

七、建立科学决策制度

对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平阳政府网或新平阳报进行公示;对年度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充分征求县人大、县政协的意见,充分收集、归纳和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进行不可行论证。

八、严格问责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1.未批先建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公安、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执法执纪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打击招投标乱象的合力,全面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净化、提升我县的投资环境。

(五)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1.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批准开工报告;

3.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六)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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