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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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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2 21:4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重点》(国发[2016]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本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六条  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受理、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监管制度。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五)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委托,负责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各分局按照县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本辖区或者随机指定的其他辖区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工作。


    县局企业监督管理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局结合实际,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检查事项,组织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十条  县局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依托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


    县局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个名录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县局内设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法规股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信息中心负责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运行、维护,完善抽查业务软件,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局建立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工作机制,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三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检查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局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


    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抽取。


    第十五条  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选派方式。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由该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实施。


    第十九条  对市场主体其他事项的检查,由登记机关或者属地机关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原则上实行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章  抽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以本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为限,包括公示信息、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应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


    第二十三条  检查市场主体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五章  抽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法捡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菅,防止监管脱节。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在抽查中市场主体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市场主体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对检查结果不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及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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