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5-9 14:4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X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的意见》(钦协办发〔2018〕9号)要求,为确保完成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完成分工中所明确的各项任务为目标,通过分解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办理工作落实见效。


二、领导小组


为确保办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局长、党组书记钟翔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梁荣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申荣汉,副调研员邓湘妮等同志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李炜霞、周汉邦、刘永生等同志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李炜霞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加强对落实分解任务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和汇报具体工作。


三、任务分解


1.第338号主办件:关于加大我市公益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建议(承办科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邓湘妮)。

2.第142号协办件: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康养产业的建议(承办科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邓湘妮)。


3.第277号协办件:关于加快发展我市中医药健康保健事业的建议(承办科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邓湘妮)。


4.第288号协办件:关于推进我市医养结合PPP建设模式的建议(承办科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邓湘妮)。


5.第290号协办件:关于加快我市养生长寿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承办科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邓湘妮)。


6.第332号协办件:关于加快建设“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的建议(承办科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邓湘妮)。


7.第12号协办件:关于改造钦江一桥的建议(承办科室:区划地名科;承办人:刘永生;分管领导:申荣汉)。


8.第256号协办件:关于XX城市文化保护传承的建议(承办科室:区划地名科;承办人:刘永生;分管领导:申荣汉)。


9.第258号协办件:关于传承冯敏昌文化弘扬XX人文精神的建议(承办科室:区划地名科;承办人:刘永生;分管领导:申荣汉)。


10.第313号协办件:关于以在建的市五桥为基础建设冯敏昌文化大桥的建议(承办科室:区划地名科;承办人:刘永生;分管领导:申荣汉)。


11.第321号协办件:关于成立XX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干部协会的建议(承办科室:市老龄办;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申荣汉)。


12.第352号协办件:关于解决身在异地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高龄补贴银行卡重新办理的建议(承办科室:市老龄办;承办人:周汉邦;分管领导:申荣汉)。


四、办理时限


(一)5月11日前,完成相关科室的任务落实会;


(二)5月31日前,主办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提案者及会办单位代表参加座谈协商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准确了解真实意图;协办件由承办科室自行与主办
单位进行有效协商沟通;


(三)6月30日前,承办科室要完成调研和初步回复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签,7月31日前完成正式回复意见送达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主
办件还需抄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


(四)10月10日前,办公室收集汇总各承办科室的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报局长审签,10月31日前将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


五、措施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局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牵头。一是承办科室全面负责属于本科室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定出详细办理方案。二是承办科室要明确联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过程中信息的收集、反馈,确保信息畅通,掌握办理进度,总结办理经验,安排下步工作。


(二)加强联系,走访代表。为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科室要认真研读原文,正确理解提案者的本意。同时,在办理之初、办理之中、办理之后的三个阶段要
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举办现场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形式(每个办理件必须要达到100%的沟通率)充分征求建议人意见,确保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交流,主动推进。各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承办相关科室联系,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和质量,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一步促进提案办理工作。




文章转载网络,只供大家学习交流,版权归属作者本人,如有侵权请与网站管理员联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淘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公文学堂——公文学习好助手 ( 桂ICP备14006725号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92号

GMT+8, 2024-5-4 22:56 , Processed in 0.103571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Design S!|??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